新华网成都12月10日电(记者叶建平、丛峰)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措施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我国解决就业这一民生问题有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大责任”“五项制度”和“十大政策”。
确立一个方针,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树立一面旗帜,即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六大责任。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
建立五项制度,即加强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加强对劳动者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市场行为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加强对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及预防制度。
实施十大政策,即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经济发展政策、财政保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以及支持灵活就业、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政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