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含团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团干部的管理,提高学、团干部的素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工作、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学干部是指各班委、团支部委员,社团理事、正副会长与学院、团总支、社区团学组织干事以上干部。
第三条 团、学干部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二、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学院团委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素质拓展部、编辑部等五个工作部门。学院学生会设正副主席和办公室、学习部、文娱部、体育部、劳卫生活部、纪检部、实践部、信息部等部门。学院团委、院学生会干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5%。
第五条 各团总支设副书记一名,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素质拓展部、编辑部等五个工作部门。学生分会设正副主席和办公室、学习部、文娱部、体育部、劳卫生活部、纪检部、实践部、信息部等部门。各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总编制一般不超过团总支学生总人数的5%。
第六条 各团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班设正副班长、学习委员、文娱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劳卫委员、心理信息委员,学生数在30人以下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7人,学生数在31-45人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8人,46人以上的班级,班、团干部一般不超过9人。
三、任职资格
第七条 团员、学生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能担任各级团、学干部。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2、热爱学生工作,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学业成绩须在班级前60%名内;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实干和开拓进取精神,愿为广大团员学生服务。
第八条 各级团、学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则撤销其现任职务。一学期后,视其表现,方可考虑任用。
四、产生程序与任职期限
第九条 各级团、学组织须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团、学干部:
1、班委、团支部应于每学年初召开班会和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班、团干部,任期一年。
2、团总支、学生分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任期二年。
3、院团委、学生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团员、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团委、学生会干部,任期三年。
4、大会须在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3/4的情况下举行选举;侯选人得票须超过实到人数的1/2方可当选;票数超1/2的侯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以得票的多少,从高到低取足为止。
第十条 在各级团、学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学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共同研究,可调动、指派、委任团、学干部。
第十一条 院团委、学生会及各团总支、学生分会的委员候选人按以下程序推荐:(1)将名额分配到各团总支(团支部)、学生分会(班委);(2)各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主持团总支(团支部)、学生分会(班委)联席会议,推荐出初步人选;(3)填写《郑州医药专修学院团、学干部推荐表》,报各团总支、学生分会审核、公示;(4)报院团委、学生会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团学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在干部编制数内招收干事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布招聘人员的名额、岗位及任职条件;(2)学生自愿报名,填写《郑州医药专修学院团、学干部招聘登记表》;(3)团学组织考察、公示、审批。
五、干部考核与评优
第十三条 院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对团、学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下列中的任何一款者,作不合格论:
1、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时完成各项指定任务;
2、参加会议、值日等日常活动无故迟到、缺席达二次(含)以上;
第十五条 院团委、学生会每学期对全院团、学干部进行评优并予以表彰。
1、每学期评优项目有:优秀团、学干部、工作积极分子。
2、参加评优的条件:
(1)学期考核良好以上(含);
(2)须在班级前60%内,工作积极分子智育成绩要求适当放宽;
(3)担任学生干部时间满一学期。
3、评优的程序:
(1)各班、各支部每学期结束前召开班会或支部大会,选举产生团总支级优秀团干或学干两名,由团总支和学生分会来确定是团干或学干;
(2)团总支、学生分会学期结束前召开团、学干部会议,推荐选举产生团总支级优秀团、学干部,名额为本单位团学干部总数的20%;
(3)团总支、学生分会再从团总支级优秀团、学干部中评选出20%的院级优秀团、学干部;
(4)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期结束前召开团、学干部会议,推荐选举产生院级优秀团、学干部,名额为本单位团学干部总数的20%;
(5)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组织召开各团总支副书记、学生分会主席联席会议,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推荐选举产生校级优秀团、学干部;
(6)院内各级团、学组织评出的优秀团、学干部、工作积极分子需填写《郑州医药专修学院优秀团、学干、工作积极分子登记表》,报院团委学生会公示、审批,院级优秀团、学干部、工作积极分子由院团委学生会发文予以表彰,团总支级优秀团、学干部、工作积极分子由各团总支学生分会发通告予以表彰。
4、院团委、学生会委员、候补委员在任期内要求自动退出者,取消其优秀团、学干部的评选资格。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条例解释权属院团委、学生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