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医药专修学院毕业生文明离校规定
按照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部门有关加强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的精神,结合我院毕业生管理工作的具体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院毕业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法律惩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被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有以下扰乱毕业生离校期间正常秩序或公共秩序行为,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制造混乱,煽动闹事;
(二)故意向楼外、室外投掷物品等;
(三)聚众斗殴、酗酒闹事;
(四)在公共场合起哄、扰乱正常秩序;
(五)违反学校用电规定;
(六)破坏学校公共设施;
(七)聚众赌博;
(八)勒索、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
(九)在校区内焚烧物品、燃放鞭炮、制造噪音。
四、毕业生离校期间,违纪的毕业生延期毕业,学生处对其开办校规校纪、法律、公德再教育学习班。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五、违纪毕业生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通报其接收单位,如接收单位因此拒绝接收该毕业生,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六、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凡没有列入本规定的违纪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郑州医药专修学院学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