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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0年11月4日 编辑:zzyyedu 有1546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公共场所和设施的管理,进一步落实责任制。

二、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性活动。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及举办大型集会、舞会等活动。

四、举办集会、演讲等活动,组织者须事先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责任人姓名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组织者持批准文件到保卫处进行审批、登记。

五、集会、讲座、演讲、报告的内容不得违法,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

六、师生员工组建社会团体,必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社会团体组织。

七、举办文化娱乐活动,须经学校有关单位批准后到保卫处登记备案,未经同意不得向校外人员售票或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参加活动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八、严禁酗酒、聚众取闹;严禁扰乱办公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秩序;严禁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严禁传播和观看淫秽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教工、学生、临时工等集体宿舍内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须到宿舍管理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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