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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0年11月4日 编辑:zzyyedu 有2456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郑州医药专修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一、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郑州医药专修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医药专修学院学生的所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规定,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的;

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的;

3、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的;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将违纪情况记录在学籍成绩档案中。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监考老师劝阻不改的;

2、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不报告的;

3、因第三条17款中任一种行为而无视警告的;

4、考场上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工具处于开机状态,经监考老师劝阻仍不关机的;

5、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在传接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双方;

6、考试中夹带,但尚未偷看,经发现拒不上交的;

7、论文(设计)中有剽窃、抄袭或伪造行为的;

8、其他构成违纪行为的。

五、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将作弊情况记录在学籍成绩档案中。

1、考试中夹带,且有偷看行为的;

2、在桌面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3、考试中传递、接收纸条或试卷的双方;

4、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的;

5、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的;

6、使用或为他人提供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计算器的;

7、其他构成作弊行为的。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由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1、请他人代考;

2、代他人考试;

3、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等信息;

4、带走、毁坏他人或本人试卷;

5、偷盗试卷;

6、第二次作弊的;

7、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七、考试前后纠缠教师,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及本学期在该门课程以前的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记。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八、违规行为的报告程序

1、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违纪、作弊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并将书面材料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到学院教务处考试管理人员。

2、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当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3、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由学生处负责核实,并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教务处审核签字备案。

九、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1、凡是有第四条、第五条情况者,经查实,报学院教务处审核签字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学院教务处行文备案。

2、凡是有第六条情况者,监考教师上报,由学院学生处查证,教务处签署意见,报院长会议讨论后报院长批准,由学院教务处行文并备案。

第四章  有关说明

十、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说明

1、若学生处对学生违纪、作弊逾期不作处理,将敦促抓紧处理并通报批评。若学生处在处理学生违纪、作弊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院教务处有权要求重新审议。

2、处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处负责将处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班辅导员记录在案,处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生效。

3、学生受到处分后,由教务处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人事档案。

4、考生若对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两周内向学院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受理学生申述后两周内作出重新处理决定。

十一、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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