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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0年11月4日 编辑:zzyyedu 有846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郑州医药专修学院学生考试规则

第一条  考生应自带教务部门(主考单位)规定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或旷考。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补考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及准考证,经监考教师检查后,方可进入考场。学生进入考场后须将学生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二条  考生须按监考教师要求,在开考前将与考试要求不相符的书籍资料及通信工具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手机和电子通讯设备等必须关上,否则,一旦发现将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交头接耳的,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  考试期间,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离开考场,违者,不准再进入考场,并按交卷处理。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干别的事情,考场内严禁吸烟。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如遇试题印刷不清或有其它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但不得影响他人考试。

第六条  考生在答卷前,应在试卷指定的地方写明考号(学号)、班级和姓名。答题一律用同色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并注意保持字迹清晰。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第七条  卷考试时,不准翻阅任何书籍、资料或其他带字纸张;开卷考试时,只能按监考教师要求,查看有关指定书籍和资料,但考试中不能互借书籍或资料。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转借计算器和使用通信工具传递答案。违者,一律按作弊处理。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时,若有传递纸条、交换试卷、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书籍、字条等均视作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监考教师有权没收其试卷,责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并在其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考场记录上做好记载。

第九条  考试违纪及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郑州医药专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条  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交流答案,以保持考场内外的安静。违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十一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时,全体起立,离开考场,试卷和草稿纸一律交给主、监考教师,不得带离考场。带出考场的考卷一律作废,考试成绩以“0”分记。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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