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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0年11月4日 编辑:zzyyedu 有902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
郑州医药专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明志勤学、拼搏自强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

合我院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入学

1、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条  注册

1、报到的新生复查合格并在规定时间缴足第一学年学费及其他杂费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2、在籍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规定缴纳当学年度学费、教材费;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日期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3、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条  成绩考核

1、学生在修业期间,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参加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准予毕业。

2、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四级制,即记以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和不及格(059),考查成绩必须为及格以上。

3、考试课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课程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知识的运用能力。

4、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总数的1/3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5、学生应按学院公布的考试日程,准时参加考试,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在考试前按规定向班级辅导员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6、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考试不交卷者视为旷考。

7、学生的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记签名,并于规定时间交学院教务处。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注册时到教务处查询自己上学期考核成绩。如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开学一月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由学院教务办组织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条  成绩记载

1、考试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表和本人学籍档案。

2、考核不合格的成绩载入学生本人成绩总表,重修合格后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并加注“重修”字样。缓考者在成绩表中注明“缓考”字样。旷考或考试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表上分别加注“旷考”、“作弊”字样。

第四章  补考

第五条  补考

1、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或随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进行补考。

2、补考学生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办理好补考手续并准时参加考试。

第五章  休学、停学和复学

第六条  休学

1、学生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六周的学生,应予休学。

2、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辅导员上报,经学院学生处、学院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休学,由学院教务处备案。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规定修业年限。

第七条 停学

1、不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要求中途停止学习,由学生本人或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学生处、学院教务处审核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办理停学手续,由学院教务处备案。

2、无力或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按本款第1条办理停学手续,可准其停学。

3、停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规定修业年限。

第八条  复学

休学、停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停学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学生处、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学。

3、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

4、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院。休学、停学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超过两周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5、复学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其已修合格课程,不再重修。      

                          第六章  退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有效修业期为二—五年,无论何种原因,学生超过其有效修业期者;

2、休学、停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4、已达到休学、停学期限申请复学的学生复查不合格不准予复学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传染病、精神病、癫痫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6、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7、连续两次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劝导无效者。按照上述规定作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十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学生所在班级上报,经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和主管院领导审核,提交院长会讨论,报院长批准,由学院教务处行文并备案。学生退学一经批准,由班级辅导员将退学通知送达学生本人,限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十一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的处理

1、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2、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3、退学学生的学费,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和结业

第十二条  毕业

1、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应做德、智、体三方面鉴定。学生经鉴定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德、智体合格,并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提前毕业。

3、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郑州医药专修学院提前毕业学生基本情况表》,经学院教务处核准后,报学院领导批准,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  结业

1、修业期满,学习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离校时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一年内向学院教务处申请补考的机会。经院教务处批准后,由学院统一安排时间补考,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由换证之日计起。

3、结业学生申请回校补考者,要按学院有关规定缴费。

第十四条  补办证明书

毕业、结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补办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郑州医药专修学院学生考试规则

 

第一条  考生应自带教务部门(主考单位)规定的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或旷考。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补考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及准考证,经监考教师检查后,方可进入考场。学生进入考场后须将学生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二条  考生须按监考教师要求,在开考前将与考试要求不相符的书籍资料及通信工具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手机和电子通讯设备等必须关上,否则,一旦发现将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第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交头接耳的,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  考试期间,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离开考场,违者,不准再进入考场,并按交卷处理。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干别的事情,考场内严禁吸烟。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如遇试题印刷不清或有其它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但不得影响他人考试。

第六条  考生在答卷前,应在试卷指定的地方写明考号(学号)、班级和姓名。答题一律用同色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并注意保持字迹清晰。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第七条  卷考试时,不准翻阅任何书籍、资料或其他带字纸张;开卷考试时,只能按监考教师要求,查看有关指定书籍和资料,但考试中不能互借书籍或资料。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转借计算器和使用通信工具传递答案。违者,一律按作弊处理。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时,若有传递纸条、交换试卷、偷看他人试卷、夹带书籍、字条等均视作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监考教师有权没收其试卷,责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并在其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考场记录上做好记载。

第九条  考试违纪及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郑州医药专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条  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交流答案,以保持考场内外的安静。违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十一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考试结束时,全体起立,离开考场,试卷和草稿纸一律交给主、监考教师,不得带离考场。带出考场的考卷一律作废,考试成绩以“0”分记。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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